金融知识普及月|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消保局 关于开展好2019年“金融知识普及月 金融知识进万家 争做理性投资者 争做金融好网民”活动的通知》(银保监消保函【2019】338号)文件要求,汇友相互保险于2019年9月开展金融联合宣传教育活动。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保险合同争议是指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合同主体就合同履行时的具体做法产生意见分歧或纠纷。这种意见分歧或纠纷有些是由于合同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互异造成的,有些则是由于违约造成的。不管是什么原因,发生争议以后都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处理和解决。


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的解释是指当保险当事人由于对合同内容的用语理解不同发生争议时,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或者约定俗成的方式,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或文字的含义予以确定或说明。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通常有以下几种:

(一)文义解释原则

文义解释即按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来解释,即不超出也不缩小合同用语的含义。文义解释是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最主要的方法。

(二)意图解释原则

意图解释是指在无法运用文字解释方式时,通过其他背景材料进行逻辑分析来判断合同当事人约定时的真实意图,由此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

(三)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

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是指,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时,国际惯例通常是:法院或仲裁机关往往会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四)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的解释原则

为了满足不同的投保人的需求,有时保险人要在统一印制的保险单上加批注,或增减条款或进行修改。无论以什么方式更改条款,如果前后条款内容有矛盾或相互抵触,后加的批注、条款应当优于原有的条款。

(五)补充解释原则

补充解释是指当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时,借助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公平原则等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务实、合理的补充解释,以便合同的继续执行。


二、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协商

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法律、政策的规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求大同、存小异来解决纠纷。

(二)调解

调解是指在合同管理机关或法院的参与下,通过说服教育,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平息争端。

(三)仲裁

仲裁是指争议双方依照仲裁协议,自愿将彼此间的争议交由双方共同信任、法律认可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居中调解,并做出裁决。

(四)诉讼

诉讼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通过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进行裁决的一种方式,它是解决争议时最激烈的一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