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知识普及月|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消保局 关于开展好2019年“金融知识普及月 金融知识进万家 争做理性投资者 争做金融好网民”活动的通知》(银保监消保函【2019】338号)文件要求,汇友相互保险于2019年9月开展金融联合宣传教育活动。


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保险合同的条款是规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条文,它是保险公司对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


根据合同内容的不同,保险条款可以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基本条款是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以及按照其他法律一定要记载的事项;附加条款是指保险人按照投保人的要求增加承保风险的条款。增加了附加条款即意味着扩大了标准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


根据合同约束力的不同, 保险条款可以分为法定条款和任选条款。法律规定必须列入保单的条款叫做法定条款;保险人自己根据需要列入保单的条款叫做任选条款。


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 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明确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是为保险合同的履行提供一个前提。


二、保险标的

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将保险标的明确记载于合同中,这样才能决定保险的种类,并据以判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对之具有保险利益。


三、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由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确定的,并在保单上载明的被保险标的的金额,它又可以被看做是保险人的责任限额。

对于财产保险来说,保险金额的确定主要应当依据以下两个原则:

(一)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二)严格遵循保险利益原则。


四、保险费

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购买保险所支付的价格。它是建立保险基金的源泉。保险人是否有赔偿能力,决定于所收取的保费总额是否能够弥补它所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


五、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即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也就是保险合同从开始生效到终止的这一期间。保险期限既是计算保费的依据,也是保险人履行其赔偿或给付义务的根据。保险合同是承担风险的合同,风险的不确定性决定了保险合同明确规定期限的特殊性。只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才承担赔偿或给付的责任。